114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惠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遺費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60,146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860,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674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6元(計算式:11,510元-7,674元=3,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