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安利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騰森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騰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經查得被告黃騰森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
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
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