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方羽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91,270元、預告工資141,10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2,374元(計算式:391,270元+141,104元=532,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81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元(計算式:7,220元-4,814元=2,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