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洪堂源
陳惠妤律師
原告與
被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961元(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至同年10月8日間已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增加生活所需費用)、醫療費用3,645元(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
迄今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將來醫療費用100,000元、交通費用10,515元(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迄今已支出之交通費用)、鏡片與營養品費用19,180元、看護費用825,000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590,315元、
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失能補償824,400元,合計3,451,01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451,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