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江信德即立德工程行
相 對 人 林軒銘
上列
當事人間終止
僱傭關係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終止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提起
本件調解所得受之
法律利益,應以
相對人繼續任職於聲請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相對人自聲請日之114年5月13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
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又依聲請人所提113年6月至9月薪資明細
所載,此期間相對人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2元,平均每月薪資為12,385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743,100元(計算式:12,385元×12月×5年=743,1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