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翁慧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時福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916元(含短付加班費50,000元、短付工資916元),及提繳5,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916元(計算式:50,916元+5,000元=55,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