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李育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753元(含資遣費41,023元、預告
期間工資34,667元、業績獎金246,940元、加發年度獎金104,000元、差旅費3,677元、特休未休工資8,667元、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7,210元、加班費30,5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除差旅費差額3,677元部分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73,0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7元【計算式:6,440元-4,293元=2,14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