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翊峰
被 告 信邑物流有限公司
万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勞動事件法
所稱勞動事件,係指基於
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公司址均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
非位於本院轄區,亦有卷附原告之
陳報狀可稽,則依首開規定,本件
管轄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