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壬○○
庚○○
丁○○
辛○○
丙○○
乙○○
戊○○
己○○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對相對人之各別請求,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聲請人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