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呂東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121元(含預告
期間工資33,500元、資遣費124,117元、特別休假工資127,750元、例假日加班費271,264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98,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854元,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6元(計算式:8,780元-5,854元=2,926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
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以114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