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