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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關於「29,1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8,597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