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斤鐙
被 告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信安
被 告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共 同
魏緒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其中薪資50萬元及加班費2萬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64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9,262元(計算式:00000-0000=9262),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6,262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