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家亨
被 告 詳芳營造有限公司
林秉緯
吳俊道
陳朝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283元,
嗣變更追加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26,500元,就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追加後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
惟原告請求加班費6,500元及
資遣費20,000元共計26,500元部分,
核屬勞工起訴請求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0元(計算式:00000-0000=11290),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計算式:00000-000=107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