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信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申達工程有限公司、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前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等事項,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85,515元(如附表敗訴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其中特休假未休工資74,8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55元(計算式:9,855元-1,500元=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