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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瀚嶔
被  上訴
即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03元,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