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淑冬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灣開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王碩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
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