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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淑冬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灣開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112年度抗字第35號)
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應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至113年7月31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已完成檢查工作,並於114年4月17日出具「帳務檢查執行報告」(下稱檢查報告),依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及服務工時,以時薪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請求核定總報酬額為150,000元,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相對人董事及監察人共同陳述意見略以:本公司認為檢查費用應由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股東盧紫櫻支付。若仍認本公司應給付檢查費用,請審酌本公司帳務單純簡單,所投資標的,僅為長期持有一間上市公司股票及一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每年坐領一次股息分紅,並未頻繁買進賣出投資標的,應不致耗費許多查核工時及花費9小時撰寫報告,又執行報告之附件皆為本公司提供之原始資料,本公司認為檢查人聲請之費用應減為50,000元等語。
四、經查,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股東盧紫櫻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以112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其提出檢查報告為證。經本院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衡量相對人為實收資本額50,000,000元之公司,且相對人先前因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裁罰罰緩,是聲請人因而需多增加心力向相對人取得檢查文件資料與原始憑證,又聲請人查核相對人自108年起至113年7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分別列出執行程序及發現之事實,並就帳目需確認部分逐一詢問相對人,將相對人回覆內容詳載於檢查報告中,並就回覆不合理情形亦於檢查報告中詳述,足見檢查報告之撰寫需經詢問、比對、分析等程序耗費相當心力始能製作完成,並非相對人所稱公司帳務單純等語,參照如附表工作內容及之工時,檢查人亦無浮報工作時數之情,是本院綜合上情,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50,00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雖辯稱檢查人費用應由盧紫櫻負擔等語,惟顯與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不符,自非可採。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日期
工作內容
執行人員
人數
工時
113.09.26
外勤前查帳規劃與底稿
會計師
1
1
113.10.17
外勤-陳妙泉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
1
2.5
113.10.17
整理查核底稿與彙列待補資料清單
會計師
1
1
113.10.22
彙列各年度日記帳分錄問題
會計師
1
2
113.11.12
撰擬法院進度回覆函
會計師
1
0.5
113.11.25
檢查陳律師MAIL來的資料
會計師
1
0.5
114.01.07
電子檔帳務資料檢查
會計師
1
1.5
114.01.07
電子檔帳務資料檢查
會計師
1
2.5
114.01.09
電子檔帳務資料檢查
會計師
1
1.5
114.01.10
電子檔帳務資料檢查
會計師
1
2
114.01.10
電子檔帳務資料檢查
會計師
1
4
114.01.14
外勤-陳妙泉律師事務所檢查傳票
會計師
1
3
114.01.14
問題彙整與發MAIL
會計師
1
1
114.02.12
瀏覽前項問題回覆內容
會計師
1
1
114.04.17
撰寫檢查報告
會計師
1
9
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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