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鎮寧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