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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相  對  人  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相對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報酬新台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5日遭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聲請人為當時唯一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業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法律等事宜,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為宜。然經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徵詢結果,其會員無意願受任乙情,有該公會114年6月23日(25)高市會字第1140000119號函可考
 ㈡又相對人公司已無在南科園區承租廠房,且尚欠管理費及逾期罰鍰新台幣(下同)383,994元及廠房租金費用52,386元乙情,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4年6月17日函可考(見114年度司字第13號卷,下稱司卷,第161頁)。且前董事長薛英家於106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表示公司設備都搬到高雄市茄萣區等語(見司卷第275至277頁),另目前查詢未見相對人公司仍有專利權存在,有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可考(見司卷第299頁),及相對人公司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僅為18,125元,有該行位在新竹縣竹北市之六家分行108年12月31日陳報狀可考(見司卷第293頁),亦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㈢本院因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報酬5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