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薛家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任
相對人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並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元(聲請解任相對人3人之清算人及聲請選派相對人3人之清算人,各徵收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