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煒程
債 務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璋
債 務 人 郭佳螢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