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債 權 人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文鴻即宜丞恩科技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宜丞恩科技工程行之最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蔡文鴻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