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俊雲
債 務 人 蕭禫
蔡瑞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