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世平
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瓊丹
債 務 人 梁錦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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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