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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吳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
1
509,842元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9%
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
以本金4,967元年息1.199%計算
11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6日止
以本金9,983元按年息1.199%計算
114年9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
以本金15,050元按年息1.199%計算
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以本金509,842元按年息1.199%計算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
以本金509,842元按年息2.398%計算
備註: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