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江淑伶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江淑伶之最新
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江淑伶戶籍地址為臺南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