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債 權 人 賴芊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供債務人與債權人締結商品契約之完整版(查債權人主張依契約第16條繼受債權,
惟聲請狀所附契約書僅載有十一條契約條款,第十二條以後之條款內容遭截去)。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