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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51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詳饐、林思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是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抑是「連帶」給付?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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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