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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勝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委任狀(台端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列載為假扣押聲請事件,與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兩者不一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