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勝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
委任狀(台端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列載為
假扣押聲請事件,與
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兩者不一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