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 權 人 李政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及該紙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
二、請具狀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於簽發時,當時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
本件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之現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於債務人欄漏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