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俊光
債 務 人 方舟程式有限公司
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