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博翔  
債  務  人  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倫  



            蔡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   息
(週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內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1
66,600元
自114年8月20日至清償日
  3.80%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66,400元
自114年8月20日至清償日
  3.80%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