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恆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繳清
上開第㈠項欠款之日為止,每日支付日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支付命令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