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慧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怡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怡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催告債務人新臺幣5,412,604元欠款之催告函,以及郵政回執正反面(
按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4款約定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查
聲請狀漏未提供此催告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