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
債 權 人 建宇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債務人名稱(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名稱為山水禾田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山水禾田一空間有限公司,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山水禾田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何達
諭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