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