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26號
債 權 人 陳忠偉
債 務 人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良萍
人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