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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新臺幣)
1
618,194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114年8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3日止
以本金6,628元年息0.899%。
114年9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13,305元按年息0.899%。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
以本金20,032元按年息0.899%。
114年11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0.899%。
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1.798%。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