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劉進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