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維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梁瀛方、黃振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瀛方、黃振昌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放款借據所示,債務人黃振昌為連帶
保證人,
本件是否請求梁瀛方、黃振昌
連帶給付?
三、請提供催告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