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長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每一個月為一期)為限,㈡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