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74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天乎即美食家油脂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
違約金,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