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翔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