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郁程
債 務 人 許世賢
蔡晴雯
一、
債務人許世賢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就其中⑴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蔡晴雯應於
債權人就債務人許世賢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有不足額未能清償時,就不足清償之部分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