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威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