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珈妤即宏順發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順發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郭珈妤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
本件違約金請求
所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一期以一個月計算?30日?抑或是其他天數?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