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吳宜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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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違約金之收取限制為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