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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簡畬璿


            謝雪嬌  


一、債務人張簡畬璿、謝雪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簡畬璿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謝雪嬌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95,92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簡畬璿自民國114年04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 89,4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謝雪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432元
張簡畬璿、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89,432元
張簡畬璿、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432元
張簡畬璿、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