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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維德  
債  務  人  曾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518,892元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5,648元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